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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所為之申請,應檢具之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為原則。
  2. 前項應檢具之文件,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或經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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