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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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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其用戶初始註冊身分識別與認證程序之保證等級強度應至少相當於下列標準之一: 一、ISO/IEC 29115「高度」(high)以上等級。 二、美國NIST SP 800-63A數位身分指引「二」(IAL2)以上等級。 三、歐盟eIDAS規則定義之數位身分保證等級「實質」(Substantial)以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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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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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其用戶初始註冊身分識別與認證程序之保證等級強度應至少相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