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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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其用戶初始註冊身分識別與認證程序之保證等級強度應至少相當於下列標準之一: 一、ISO/IEC 29115「高度」(high)以上等級。 二、美國NIST SP 800-63A數位身分指引「二」(IAL2)以上等級。 三、歐盟eIDAS規則定義之數位身分保證等級「實質」(Substantial)以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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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認證名詞
- 電子簽章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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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