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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14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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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電子簽章相關技術標準,徵集專家意見,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得建立電子簽章服務登錄機制、相關標準之認驗證機制或其他推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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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其用戶初始註冊身分識別與認證程序之保證等級強度應至少相當於下列標準之一: 一、ISO/IEC 29115「高度」(high)以上等級。 二、美國NIST SP 800-63A數位身分指引「二」(IAL2)以上等級。 三、歐盟eIDAS規則定義之數位身分保證等級「實質」(Substantial)以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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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憑證機構屬政府機關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明。 二、組織及股權結構說明。 三、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影本,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3.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非屬政府機關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主管機關核定而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應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前項各款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4.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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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憑證實務作基準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對照表。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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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就憑證機構執行憑證實務作基準提供之服務,得視需要進行查,憑證機構應予配合。
  2. 前項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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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2. 前項文件原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
  3. 外國憑證機構申請許可應檢具之相關文件格式,依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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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 二、已簽發之所有憑證。 三、用戶憑證廢止清冊。 四、憑證狀態資料。 五、各版本之憑證實務作基準。 六、憑證政策。 七、或評核紀錄。 八、歸檔資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憑證用戶註冊資料,於憑證用戶有反對之表示者,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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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十九條之產調查,得請憑證機構依指定格式提供下列資料: 一、各類憑證簽發對象之族群。 二、各類憑證有效數量。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統計資料。

授權關係

母法與授權子法規對應;僅列雙來源互驗之高信心結果,完整授權體系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授權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