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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法律指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2.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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