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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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訊平臺依本辦法保有之資料,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2.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為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之案件,而有必要使用前項所定之資料者,應敘明事由,向資訊平臺查詢或取得前項所定之資料。受理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案件之訴願機關、訴訟機關,亦同。
- 3.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所定之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為依洗錢防制法進行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而有必要使用第一項所定之資料者,應經其所屬公會認可其資格,並於每次查詢或取得該資料時,於資訊平臺敘明具體個案之查詢範圍及事由。但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金融機構,或第三項所定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無所屬公會者,於第二條規定之資訊平臺,得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於第三條規定之資訊平臺,得由受指定機構認可其資格。
- 4.前項情形,資訊平臺就該資料,得於必要範圍內為適當之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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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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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非名詞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2-1 條條文
-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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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