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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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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銷售予第三國廠商,經其加工後之成品銷往設限地區,經設限地區認定原產地屬我國者,得由原出口廠商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紡拓會申請計扣配額及發配額證明文件: 一、補計扣配額明細表。 二、出口原料或半成品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三、第三國買主之訂單。 四、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生產資料。 五、其他因審核需要所應提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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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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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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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銷售予第三國廠商,經其加工後之成品銷往設限地區,經設限地區認定原產地屬我國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