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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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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應於決議後十五日內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2. 2.審議會作成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者,貿易署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提交審議會作成採行或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並將其建議提報經濟部。
  3. 3.審議會作成不採行救濟措施建議時,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不予實施救濟措施;如認其建議不可採,應即交貿易署於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提交審議會審議並將其建議提報經濟部。
  4. 4.前項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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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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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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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審議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應於決議後十五日內提報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