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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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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為建議經濟部採行或不採行救濟措施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3條,根據法條所訂定的規定,應該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四年。然而,這樣的進口救濟措施必須是為了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而設立的。 針對這條法條,可以參考相關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例如貿易調查委員會對進口產品進行的調查結果,以及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對進口產品的評估報告等。這些資料可以用來檢視進口救濟措施對國家經濟、消費者權益和相關產業所造成的影響,並作為審慎斟酌是否實施進口救濟措施的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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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審議會為建議經濟部採行或不採行救濟措施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