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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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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濟部同意審議會作成之採行救濟措施建議後,除採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救濟措施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於六十日內依職權或與有關機關協商決定應採行救濟措施後公告實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2. 2.經濟部作成前項決定前,必要時得事先通知利害關國進行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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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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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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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經濟部同意審議會作成之採行救濟措施建議後,除採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救濟措施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