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所規定之檢驗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檢驗機構所在地公庫繳納。
本法所規定之檢驗費用,由申請人或運送人向檢驗機構所在地公庫繳納。
立法理由本條內添列「或運送人」文字,以與前條呼應。
監視查驗之商品,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經標準檢驗局審查符合條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 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 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條件、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生產廠場應符合一定條件,始准予輸出入。 三、第二項規定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 四、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 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 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三條修正後,應依本法執行檢驗之商品,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第一項配合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規定之檢驗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檢驗機構所在地公庫繳納。
本條內添列「或運送人」文字,以與前條呼應。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生產廠場應符合一定條件,始准予輸出入。 三、第二項規定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 四、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一、第三條修正後,應依本法執行檢驗之商品,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第一項配合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