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經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視之方式為之。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30條,對於實施監視查驗的商品,在確保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視的方式進行檢驗。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品符合相關規定,並且可以根據商品的特性和批次進行不同形式的檢驗。 舉例來說,假設某一批進口商品被指定進行監視查驗,根據商品檢驗法第30條,可以根據商品的特性選擇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或其他方式進行商品檢驗,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執行動植物及其產品疫病蟲害檢驗時所需之消毒、隔離、留檢、飼養或栽培之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
執行動、植物及其產品疫病、蟲害檢驗時所需之消毒、隔離、留檢、飼養或栽培之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執行疫病、蟲害檢驗,施行消毒等處理支出之費用,由運送人負責繳納。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規定,貨主不在之情形下責成運送人繳納各項有關費用,美國有關法規亦有此規定。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經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視之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臺灣地區每年輸入報驗之食品、化工等約有十餘萬批,倘依本法原規定逐批檢驗,檢驗工作負荷將極為繁重,以現有人力、設備顯然無法應付,因此標準檢驗局現行即依食品、化工產品衛生安全等情況,訂定有「進口食品檢驗作業須知」、「化工產品檢驗作業須知」,以監視查驗方式辦理檢驗,爰於本條規定,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經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視」為之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檢驗、書面核放或監視之方式為之,說明如下: (一)逐批查驗: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資訊、檢驗結果或監視結果,發現不符法令規定者,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取樣、檢驗合格後始得核發查驗證明。 (二)逐批查核: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資訊或查核紀錄,發現不符法令規定者,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合格後始得核發輸入查驗證明,惟有衛生安全之疑慮時,得取樣檢驗。 (三)抽批查驗:不屬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者,報驗後之商品依規定比例採隨機抽批檢驗,抽中批須經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合格後始得核發查驗證明。凡抽批查驗未抽中批者,報驗後採書面核放。 (四)書面核放:報凡抽批檢驗未抽中批者,報驗後經書面審核符合者,即予核發查驗證明。惟有衛生安全之疑慮時,得取樣檢驗。 (五)監視: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資訊,為確保進口產品之衛生安全,經標準檢驗局編訂監視計畫就特定產品及特定項目進行檢驗,凡列為監視計畫之產品,任選報驗批案經現場查核符合併取樣後,即核發查驗證明。
執行動植物及其產品疫病蟲害檢驗時所需之消毒、隔離、留檢、飼養或栽培之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
增列第二項規定,貨主不在之情形下責成運送人繳納各項有關費用,美國有關法規亦有此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臺灣地區每年輸入報驗之食品、化工等約有十餘萬批,倘依本法原規定逐批檢驗,檢驗工作負荷將極為繁重,以現有人力、設備顯然無法應付,因此標準檢驗局現行即依食品、化工產品衛生安全等情況,訂定有「進口食品檢驗作業須知」、「化工產品檢驗作業須知」,以監視查驗方式辦理檢驗,爰於本條規定,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經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視」為之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檢驗、書面核放或監視之方式為之,說明如下: (一)逐批查驗: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資訊、檢驗結果或監視結果,發現不符法令規定者,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取樣、檢驗合格後始得核發查驗證明。 (二)逐批查核: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資訊或查核紀錄,發現不符法令規定者,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合格後始得核發輸入查驗證明,惟有衛生安全之疑慮時,得取樣檢驗。 (三)抽批查驗:不屬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者,報驗後之商品依規定比例採隨機抽批檢驗,抽中批須經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合格後始得核發查驗證明。凡抽批查驗未抽中批者,報驗後採書面核放。 (四)書面核放:報凡抽批檢驗未抽中批者,報驗後經書面審核符合者,即予核發查驗證明。惟有衛生安全之疑慮時,得取樣檢驗。 (五)監視: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資訊,為確保進口產品之衛生安全,經標準檢驗局編訂監視計畫就特定產品及特定項目進行檢驗,凡列為監視計畫之產品,任選報驗批案經現場查核符合併取樣後,即核發查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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