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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
  2.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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