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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消費品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商品。 消費品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做法,係參照日本作法,且消費品義務監視員措施已推行有年,成效甚佳,爰明定其法源依據。 三、第二項規定消費品義務監視員遴聘等相關事項辦法,由標準檢驗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惟必要時將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意見。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實務上監視人員名稱之修正,第一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法制體例,法規命令宜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做法,係參照日本作法,且消費品義務監視員措施已推行有年,成效甚佳,爰明定其法源依據。 三、第二項規定消費品義務監視員遴聘等相關事項辦法,由標準檢驗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惟必要時將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意見。
一、配合實務上監視人員名稱之修正,第一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法制體例,法規命令宜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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