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
商品檢驗法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
消費者保護
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逐批檢驗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驗證登錄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4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檢驗費用 §53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5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6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