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檢驗法第 53 條的相關內容。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相關標準。 三、第二項規定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相關標準。 三、第二項規定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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