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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2.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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