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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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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2. 2.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檢驗法第 53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相關標準。   三、第二項規定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相關標準。   三、第二項規定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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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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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5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