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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
  2. 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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