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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3.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4.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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