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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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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2. 2.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我目前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來進行釋義。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211125 制定)

應施檢驗之外國商品,持有出品國政府檢驗證書者,得以相互待遇酌免檢驗;但發見與原證書不符時,仍須檢驗。

(05405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0901004 全文修正)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驗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三、又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係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將配合實務運作予以調整,於修正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檢驗法規時將一併詳細規定其運作方式。

(0960614 修正)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125 制定)

應施檢驗之外國商品,持有出品國政府檢驗證書者,得以相互待遇酌免檢驗;但發見與原證書不符時,仍須檢驗。

(05405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驗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三、又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係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將配合實務運作予以調整,於修正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檢驗法規時將一併詳細規定其運作方式。

(0960614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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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5 條規定:「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