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檢驗法第7條的相關資訊。
檢驗商品得酌收檢驗費,其費額由經濟部就各商品分別定之,但至多不得逾該商品市價千分之三。
應施檢驗之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不得輸出、輸入。
應施檢驗之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證明者,不得輸出、輸入。 前項商品執行檢驗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兩種;檢驗登錄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國際趨勢,對商品檢驗,均以市場查核方式以配合型式認證制度,以達到維護商品安全之目的。故將「合格證書」修正為「證明」,俾便業務之推動。 二、為前述相互認證制度之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輸出、輸入商品檢驗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兩種,以適應未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之需要。 三、所稱驗證登錄方式,係指產品經試驗合格且其工廠實施品保制度,確實能夠維持其原有之品質時,該項產品給予適當標誌,自行套印在產品上後即可銷售,免經逐批檢驗之勞煩。
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列具結先行放行之法源,以配合商品體積龐大、檢驗時間較長等實務作業之需要。 三、第二項規定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檢驗商品得酌收檢驗費,其費額由經濟部就各商品分別定之,但至多不得逾該商品市價千分之三。
應施檢驗之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不得輸出、輸入。
一、現行國際趨勢,對商品檢驗,均以市場查核方式以配合型式認證制度,以達到維護商品安全之目的。故將「合格證書」修正為「證明」,俾便業務之推動。 二、為前述相互認證制度之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輸出、輸入商品檢驗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兩種,以適應未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之需要。 三、所稱驗證登錄方式,係指產品經試驗合格且其工廠實施品保制度,確實能夠維持其原有之品質時,該項產品給予適當標誌,自行套印在產品上後即可銷售,免經逐批檢驗之勞煩。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列具結先行放行之法源,以配合商品體積龐大、檢驗時間較長等實務作業之需要。 三、第二項規定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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