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品檢驗法7

快速跳轉
  1. 1.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
  2. 2.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檢驗法第7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4

(0211125 制定)

檢驗商品得酌收檢驗費,其費額由經濟部就各商品分別定之,但至多不得逾該商品市價千分之三。

(0540514 全文修正)

應施檢驗之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不得輸出、輸入。

(0860415 修正)

應施檢驗之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證明者,不得輸出、輸入。   前項商品執行檢驗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兩種;檢驗登錄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國際趨勢,對商品檢驗,均以市場查核方式以配合型式認證制度,以達到維護商品安全之目的。故將「合格證書」修正為「證明」,俾便業務之推動。   二、為前述相互認證制度之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輸出、輸入商品檢驗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兩種,以適應未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之需要。   三、所稱驗證登錄方式,係指產品經試驗合格且其工廠實施品保制度,確實能夠維持其原有之品質時,該項產品給予適當標誌,自行套印在產品上後即可銷售,免經逐批檢驗之勞煩。

(0901004 全文修正)

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列具結先行放行之法源,以配合商品體積龐大、檢驗時間較長等實務作業之需要。   三、第二項規定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211125 制定)

檢驗商品得酌收檢驗費,其費額由經濟部就各商品分別定之,但至多不得逾該商品市價千分之三。

(0540514 全文修正)

應施檢驗之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不得輸出、輸入。

(0860415 修正)

一、現行國際趨勢,對商品檢驗,均以市場查核方式以配合型式認證制度,以達到維護商品安全之目的。故將「合格證書」修正為「證明」,俾便業務之推動。   二、為前述相互認證制度之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輸出、輸入商品檢驗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兩種,以適應未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之需要。   三、所稱驗證登錄方式,係指產品經試驗合格且其工廠實施品保制度,確實能夠維持其原有之品質時,該項產品給予適當標誌,自行套印在產品上後即可銷售,免經逐批檢驗之勞煩。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列具結先行放行之法源,以配合商品體積龐大、檢驗時間較長等實務作業之需要。   三、第二項規定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7 條規定:「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