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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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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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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
通知書
,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
核
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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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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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逐批檢驗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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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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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驗證登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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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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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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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檢驗費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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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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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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