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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商品在國內產製時,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出者。但商品委託他人產製,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或輸出時,為委託者。 二、商品在國外產製時,為商品之輸入者。但商品委託他人輸入,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三、商品之產製者、輸出入者、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出入者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
  2. 前項所稱產製者,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組裝者:商品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銷售。 二、修改者: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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