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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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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2. 2.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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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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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60614 增訂)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裁處罰鍰最終目的在促使產業生產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鑑於違規商品數量少,其影響範圍較小,屬情節輕微,得給予較輕之罰鍰,以利國內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爰予增訂。

  • 義務人名詞
  • 罰鍰名詞
(09606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裁處罰鍰最終目的在促使產業生產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鑑於違規商品數量少,其影響範圍較小,屬情節輕微,得給予較輕之罰鍰,以利國內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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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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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60-1 條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6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6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