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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6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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