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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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六條第四項增訂銷售者不得陳列、銷售違規商品之義務,銷售者經標準檢驗局通知改正後,不得銷售同型號或同規格之商品,違反時先予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始予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六條第四項增訂銷售者不得陳列、銷售違規商品之義務,銷售者經標準檢驗局通知改正後,不得銷售同型號或同規格之商品,違反時先予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始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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