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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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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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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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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004 全文修正)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義務人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罰鍰名詞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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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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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61 條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