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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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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