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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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