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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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考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者處以罰鍰,並規定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考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者處以罰鍰,並規定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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