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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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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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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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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004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考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者處以罰鍰,並規定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 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考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者處以罰鍰,並規定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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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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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62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