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
有前四條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報驗義務人違反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發命令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銷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發命令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項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流入市場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屆期不改善、回收或銷燬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並得扣留、沒入、銷燬該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違反主管機關所發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命令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報驗義務人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經銷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三、第四項規定違反第一項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流入市場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屆期不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四、第五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並得依職權扣留、沒入、銷燬該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未依第二項規定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商品,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為管制違規商品再流入市場,將回收、改正之管理機制時點前移,且為防堵裁罰之漏洞,經限期回收或改正、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而未予遵行者,予以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對違反主管機關所發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命令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報驗義務人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經銷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三、第四項規定違反第一項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流入市場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屆期不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四、第五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並得依職權扣留、沒入、銷燬該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為管制違規商品再流入市場,將回收、改正之管理機制時點前移,且為防堵裁罰之漏洞,經限期回收或改正、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而未予遵行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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