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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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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3. 3.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4. 4.未依第二項規定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5. 5.違反第二項規定之商品,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901004 全文修正)

有前四條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報驗義務人違反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發命令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銷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發命令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項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流入市場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屆期不改善、回收或銷燬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並得扣留、沒入、銷燬該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違反主管機關所發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命令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報驗義務人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經銷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三、第四項規定違反第一項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流入市場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屆期不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四、第五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並得依職權扣留、沒入、銷燬該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0960614 修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未依第二項規定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商品,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為管制違規商品再流入市場,將回收、改正之管理機制時點前移,且為防堵裁罰之漏洞,經限期回收或改正、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而未予遵行者,予以處罰。

  • 義務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條文
  • 沒入名詞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對違反主管機關所發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命令者,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報驗義務人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經銷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三、第四項規定違反第一項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流入市場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屆期不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四、第五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並得依職權扣留、沒入、銷燬該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0960614 修正)

為管制違規商品再流入市場,將回收、改正之管理機制時點前移,且為防堵裁罰之漏洞,經限期回收或改正、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而未予遵行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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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63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