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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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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2. 2.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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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檢驗法第63-1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增訂)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商品檢驗方式已逐步放寬,為加強商品後市場監督管理,爰對已完成檢驗程序商品,經後市場監督之取購樣檢驗有不符合標準之情形,納入管理。

  • 義務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09606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商品檢驗方式已逐步放寬,為加強商品後市場監督管理,爰對已完成檢驗程序商品,經後市場監督之取購樣檢驗有不符合標準之情形,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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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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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63-1 條規定:「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報驗義務人違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