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檢驗法第63-1條的相關內容。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商品檢驗方式已逐步放寬,為加強商品後市場監督管理,爰對已完成檢驗程序商品,經後市場監督之取購樣檢驗有不符合標準之情形,納入管理。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商品檢驗方式已逐步放寬,為加強商品後市場監督管理,爰對已完成檢驗程序商品,經後市場監督之取購樣檢驗有不符合標準之情形,納入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