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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6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2.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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