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法 第 6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