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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6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罰則章所定罰鍰、限期改正、回收、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銷售、沒入、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由標準檢驗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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