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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使用檢驗標識: 一、申請變更包裝者。 二、合格證逾有效期限,重新報檢者。 三、檢驗標識因受損而模糊不清者。 四、檢驗標識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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