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驗標識費於商品報驗時按報驗件數核實計收,並解繳國庫。 凡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所使用標識得免繳標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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