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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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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證之驗證機構或訓練機構,經評鑑結果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書,並許可其使用認證標誌。認證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三年為限。 前項認證標誌之式樣及使用說明,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評鑑結果不符規定者,自核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 9 條,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認證的驗證機構或訓練機構經評鑑結果符合規定後,可以由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書,並許可其使用認證標誌。認證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三年為限。至於認證標誌的式樣及使用說明,則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訓練機構經過評鑑後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就會發給認證證明書,並許可其使用認證標誌,有效期限為三年。如果該機構希望延展認證,可以在期滿前申請,每次延展以三年為限。 而如果評鑑結果不符規定,該機構在核定之次日起的兩個月內是不得重新申請認證的。 以上解釋資料來自於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9條的相關規定。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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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認證之驗證機構或訓練機構,經評鑑結果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書,並許可其使用認證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