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根據相關法規,其中規定了申請費、證書費、補發證書費、換發證書費以及證書英文譯本費的收費標準,並限定了特定情況下不予計收換發證書費。例如,在地政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等特定情況下。在實務上,這些費用項目需要依法付費才能進行相關申請手續,並且根據最新的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 條規定,每項費用的收費標準。 然而,關於具體範例,這裡未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最新資料。因此,在這個特定問題上,我沒有相關的範例來加以舉例補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