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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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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先行放行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應派員封存;其他則由檢驗機關(構)視情況抽批封存,至少五批抽一批: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先行放行。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先行放行。 三、依第五條第二項先行放行。 四、報驗義務人於一年內就同品目商品曾有違規紀錄。 五、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屬高風險之商品。
  2. 2.前項封存商品有應完成相關作業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向檢驗機關(構)申請自行解封,檢驗機關(構)必要時得派員監督。
  3. 3.報驗義務人於完成相關作業後,應通知檢驗機關(構),由其派員至貨物儲存地點查、取樣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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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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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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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8 條規定:「先行放行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應派員封存;其他則由檢驗機關(構)視情況抽批封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