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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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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 一、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地址及認可登錄範圍,於有效期間內使用。 二、使用認可登錄標誌時,應於標誌下方加註驗證證書編號之前七碼。 三、廠商取得認可登錄之範圍僅限部分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使用認可登錄標誌時,應清楚加以識別。 四、認可登錄標誌及驗證證書編號、內文及加註之文字應清晰可辨。 五、不得使用於產品之本體及外包裝上。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詮釋與產品有關之用途上。 七、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導致第三者被誤導為產品驗證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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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 一、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地址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