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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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
- 2.檢驗機關(構)對前項變更內容,必要時得實施管理系統追查,符合驗證標準者,核准其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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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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