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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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管理系統驗證標準或適用範圍,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修正時,應於標準檢驗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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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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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