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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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
- 2.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實施期間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應短於實施期限。
- 3.第一項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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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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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