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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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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
  2. 2.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實施期間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應短於實施期限。
  3. 3.第一項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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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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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