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
-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性能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度量衡法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