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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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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
  2. 2.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前項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性能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第 25 條主要是關於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的相關規定。根據第 25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前需要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獲得認可後才能進行檢定。第 25 條第 2 項則規定了申請型式認證的相關要件、程序、證書的管理等事項要由主管機關來定。第 25 條第 3 項則提及應經型式認證的度量衡器的外觀、構造、性能等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來公告。 針對第 25 條所提及的法律內容,我們可以參考《度量衡法》及相關法規來進行釋義。舉例來說,《度量衡法》第 25 條所提及的型式認證申請認可的要件及程序,應該可以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中找到具體的說明以及流程。這樣的資料可以作為釐清型式認證申請的相關程序與要求的參考依據。 然而,由於該法條有多項,需要追溯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具體內容來進行釋義,目前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性能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型式認證制度,具有提高度量衡器性能、確保產品準確與耐度等作用,此制度在國際間普受採用,我國實務亦推行多年並頗有成效。惟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過於簡略,不足肆應實際所需。爰參酌外國立法例、國際法定計量組織文件及實際經驗,增訂相關規定。   三、法定度量衡器種類繁多,國際間並未對所有法定度量衡器均辦理型式認證之案例,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視國際情況及國內需要,指定應辦理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並參酌現行「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在製造或輸入前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申請檢定。   四、第二項之型式認證管理事項,因係管理細節,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而第三項規範度量衡器之構造、性能等係屬技術事項,故授權專責機關公告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型式認證制度,具有提高度量衡器性能、確保產品準確與耐度等作用,此制度在國際間普受採用,我國實務亦推行多年並頗有成效。惟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過於簡略,不足肆應實際所需。爰參酌外國立法例、國際法定計量組織文件及實際經驗,增訂相關規定。   三、法定度量衡器種類繁多,國際間並未對所有法定度量衡器均辦理型式認證之案例,爰於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視國際情況及國內需要,指定應辦理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並參酌現行「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在製造或輸入前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申請檢定。   四、第二項之型式認證管理事項,因係管理細節,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而第三項規範度量衡器之構造、性能等係屬技術事項,故授權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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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25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