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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
  2.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前項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性能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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