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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認可指定實驗室,辦理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測試。
  2. 前項指定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鑑認可、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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