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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認可指定實驗室,辦理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測試。 前項指定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鑑認可、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辦理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測試,得認可指定實驗室。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指定實驗室之資格條件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辦理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測試,得認可指定實驗室。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指定實驗室之資格條件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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