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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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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2. 2.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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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理論上或可認為該型式度量衡器之製造或輸入業者即已取得本法所授與之權利,惟為求認定之便利與能對業者有效管理及監督,第一項特明定其須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認可證書及刊登公告後,始取得認可之權利。   三、對於核准延展型式認證認可之要件,理論上有形式審查主義與實質審查主義兩種,本法為落實度政之管理,係採實質審查主義。爰於第二項後段並規定其原申請人或繼受人如申請延展時,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提出。

  • 認證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理論上或可認為該型式度量衡器之製造或輸入業者即已取得本法所授與之權利,惟為求認定之便利與能對業者有效管理及監督,第一項特明定其須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認可證書及刊登公告後,始取得認可之權利。   三、對於核准延展型式認證認可之要件,理論上有形式審查主義與實質審查主義兩種,本法為落實度政之管理,係採實質審查主義。爰於第二項後段並規定其原申請人或繼受人如申請延展時,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提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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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27 條規定:「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