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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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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並不清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13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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