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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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並不清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13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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