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