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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5-2 條

  1. 1.申請與業經型式認證認可度量衡器同一樣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申請人,得檢附確屬同一樣式之比對報告及原經認可同一樣式度量衡器申請人之同意書,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
  2. 2.前項比對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但水量計比對報告之取得,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3. 3.第一項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以其型式認證認可未經撤銷廢止,並在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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