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認可證書,並指定型式認證標識。
  2. 前項型式認證標識,由字軌及流水號組成;其字軌規定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字軌為「AA」。 二、電子式自動衡器,字軌為「BA」。 三、水量計,字軌為「FD」。 四、膜式氣量計,字軌為「FC」。
  3. 型式認證標識應以鐫刻、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標示於度量衡器之明顯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