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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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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日起算;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認可證書。
  2. 2.前項換發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認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十年。但未於屆滿六個月前申請,且未能於認可證書屆滿前完成換發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算十年。
  3. 3.系列認證認可有效期間以原型式認可為準。
  4. 4.繼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之有效期間,以原申請人之認可證書為準。
  5. 5.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施行日前申請計價衡器及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者,其型式認證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施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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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日起算;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