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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2.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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