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5 條(對增闢水源之優先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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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 2.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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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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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水流因事變在低地阻塞時,高地所有權人得自備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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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620 制定)
水流因事變在低地阻塞時,高地所有權人得自備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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