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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56 條(應建造竹木筏運道與魚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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