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6 條(應建造竹木筏運道與魚道)
- 1.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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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訊來看,我無法正確地解釋水利法第56條的內容。因為樣本中所提到的條文與竹木筏運道與魚道沒有相關。 但根據提供的資訊,水利法第22條規定了興辦水利事業者對於水利建造物的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等責任,並包括了對水利建造物的定期評估和不定期的特別評估。興辦者一旦發現有缺失,應立即進行修護或改善,並上報主管機關審核。 另外,在提及水利法第72條時,要求在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的建造物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這些規定都是維持水利建設和設施運作安全的重要措施。 以上所提到的條文可以反映出水利法對於水利建設和設施的監管和管理,以確保公共設施的運作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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