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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57妨害交通或阻塞溝渠之補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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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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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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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凡跨越水道建造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度,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名詞
(0310620 制定)

凡跨越水道建造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度,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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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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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57 條規定:「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