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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57 條(妨害交通或阻塞溝渠之補救義務)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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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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