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8 條(得請求賠償損失或收買土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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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58條,當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水利事業人賠償損失,或者收購土地。然而,如果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則不在此限。例如,如果某水利事業人在進行引水工程時,因為疏失破壞了私人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選擇出售土地給水利事業人。但若水利事業人能夠在即時回復原狀情況下,且回復後並無土地損害,則土地所有權人則無法要求賠償或出售土地。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汎期後,派員勘估,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汎期前修理完竣,呈報驗收。
(0521129 全文修正)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0310620 制定)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汎期後,派員勘估,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汎期前修理完竣,呈報驗收。
(0521129 全文修正)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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