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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58 條(得請求賠償損失或收買土地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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