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9 條(報請查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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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每年應將業務概況、水之利用及工程管理養護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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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規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由設防日起至撤防日止,為防汎期。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人每年應將業務概況、水之利用及工程管理養護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規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由設防日起至撤防日止,為防汎期。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人每年應將業務概況、水之利用及工程管理養護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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