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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60鑿井圖表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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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2. 2.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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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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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圍內,執行警察職權。防汎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

(0521129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鑽鑿之井,在完成供水後六十天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地層圖、抽水設備及抽水試驗紀錄。

(0630118 修正)

鑿井工程完成試水後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地層圖、抽水設備及抽水試驗紀錄。

立法理由原「六十天」修正為「十五天」並作文字修正。

(0920107 修正)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按原由內政部依職權發布之「鑿井業管理規則」,配合精省,依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台八十九經一二○○二號函示及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營建署『鑿井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結論,是項業務業移由經濟部主管,爰修正列為第一項,將上開規則第一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第二項新增。上開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列訂定其授權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法規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圍內,執行警察職權。防汎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

(0521129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鑽鑿之井,在完成供水後六十天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地層圖、抽水設備及抽水試驗紀錄。

(0630118 修正)

原「六十天」修正為「十五天」並作文字修正。

(0920107 修正)

一、按原由內政部依職權發布之「鑿井業管理規則」,配合精省,依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台八十九經一二○○二號函示及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營建署『鑿井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結論,是項業務業移由經濟部主管,爰修正列為第一項,將上開規則第一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第二項新增。上開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列訂定其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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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60 條規定:「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