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0-1 條(水井施工不良之改善義務與強制封閉)
主管機關發現水井施工不良,有影響含水層之水質或水量之虞時,得限期命水井所有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強制封閉;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60-1條,主管機關若發現水井施工不良,可能影響含水層的水質或水量,可以要求水井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對水井進行改善;如果逾期未能改善或無法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強制封閉水井,相關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責。 與此法條相關的案例是,苗栗縣政府在發現一口水井施工不良,足以影響水質或水量時,曾命該水井所有人改善,但因該水井所有人未能或不願意改善,政府最終進行了強制封閉。這符合水利法第60-1條對於施工不良水井的處理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