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0-1 條(水井施工不良之改善義務與強制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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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現水井施工不良,有影響含水層之水質或水量之虞時,得限期命水井所有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強制封閉;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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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60-1條,主管機關若發現水井施工不良,可能影響含水層的水質或水量,可以要求水井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對水井進行改善;如果逾期未能改善或無法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強制封閉水井,相關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責。 與此法條相關的案例是,苗栗縣政府在發現一口水井施工不良,足以影響水質或水量時,曾命該水井所有人改善,但因該水井所有人未能或不願意改善,政府最終進行了強制封閉。這符合水利法第60-1條對於施工不良水井的處理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0630118 修正)
主管機關發現水井施工不良,有影響含水層之水質或水量之虞時,得限期命水井所有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強制封閉;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立法理由地下水之開發,如施工不良,往往影響水較或水量之損失。為維護地下水資源,維持公眾安全起見,故增設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118 修正)
地下水之開發,如施工不良,往往影響水較或水量之損失。為維護地下水資源,維持公眾安全起見,故增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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